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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宾与王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国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常安姝,河北律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闫兆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48-8号,下简称太平洋财险。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西环北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84066218X,下简称永安财险。
负责人黄冰,永安财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宾诉被告王某某、张某、闫兆辉、太平洋财险、永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宾于2016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宾负担。

审判员 王印厚

书记员: 张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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