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张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申请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张某某撤回申请,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张某某撤回申请。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孙婵琦,施韫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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