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军
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赤城县奥某矿业有限公司
周文选
原告张国军,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城县奥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城县龙关镇三岔口村南沟。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文选,男。
原告张国军与被告赤城县奥某矿业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军的委托代理人郭建新,被告赤城县奥某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文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该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城县奥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军柴油款479877元,此款项交龙关法庭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8元,由被告赤城县奥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该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城县奥某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国军柴油款479877元,此款项交龙关法庭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8元,由被告赤城县奥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广
审判员:张寒
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吴文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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