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顾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张国军与被申请人葛某某、顾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顾某某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万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担保人周荣卫、张纪芳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新南家园21幢61号401室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顾某某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万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周荣卫、张纪芳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新南家园21幢61号401室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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