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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军与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国军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
王欣龙

原告张国军。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小营满族乡哈叭沁村,组织机构代码:67738530-1。
法定代表人郭殿山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欣龙,王欣龙系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与被告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国军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国军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国军撤回对被告滦平县岭兴矿业有限公司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国军负担。

审判长:石刚

书记员:马银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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