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兴达木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委托代理人杨平平,黑龙江龙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蓝天家园1-2层14-16号商服楼。法定代表人丁慧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军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军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6.05元,减半收取148.0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艳红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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