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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军、郭某某与李某某、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国军
郭某某
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泊头营销服务部

原告张国军,农民。
原告郭某某,农民。2197311100469。

原告
委托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成年,司机。
被告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住所地南皮县安顺路。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泊头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军、郭某某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军、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军、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国军、郭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军、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军、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国军、郭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春发
审判员:耿艳海
审判员:商保刚

书记员:张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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