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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军、张某某与郭淑梅、马某、马某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国军
张某某
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
郭淑梅
马某
马某芳

原告张国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马各庄村北新街14号,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马各庄村北街18号,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军,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马各庄村,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马各庄村,身份证号码xxxx。
被告马某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西马各庄村,身份证号码xxxx。
原告张国军、张某某与被告郭淑梅、马某、马某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军、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国军、张某某担负。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军、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国军、张某某担负。

审判长:程佳
审判员:金靓靓
审判员:王建

书记员:闫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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