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支付购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0万元。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2018年3月26日,双方就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系争房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20万元的房款,原告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现被告又将系争房屋对外出售,并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案外人名下。但剩余房款80万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遂涉讼。
  被告辩称,对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无异议,合同签订后被告确实向原告支付了120万元房款,原告亦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剩余的80万元房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嗣后,被告又将系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认为,被告的母亲与原告离婚系原告的原因造成的,基于该家庭原因,被告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的80万元房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为系争房屋原产权人。2018年3月26日,原告(卖售人、甲方)与被告(买受人、乙方)就系争房屋买卖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转让价为200万元,双方确认在2018年6月25日前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房款120万元。就剩余的80万元房款,被告于2018年5月15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张某今日交易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本人资金不足,欠张某某80万元房款,等该房屋产证办理完毕,以房产证抵押贷款偿还,本人承诺在2018年12月30日前还清该笔欠款。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80万元房款
  另查明,2018年5月12日,系争房屋产权由原告名下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嗣后,被告将系争房屋出售,并于2019年3月6日将产权由被告名下变更登记至案外人贺某某、关某名下。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借条》,被告提交的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将系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被告作为买受人,应按约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现被告尚余80万元房款未支付原告,显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80万元房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购房款人民币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旺迪

书记员:罗香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