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付
孟某某
唐山中天勤饲料有限公司
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唐山中天勤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2。
法定代表人冯国明。
委托代理人赵先平,河北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付与被告孟某某、唐山中天勤饲料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丁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付、被告孟某某,被告唐山中天勤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先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付诉称从孟某某处购鱼苗后出现大量死亡,成活率低且生长缓慢,但就该主张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孟某某虽承认对原告损害的事实,但其与原告及唐山中天勤饲料有限公司均具有厉害关系,其答辩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付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张某付诉称从孟某某处购鱼苗后出现大量死亡,成活率低且生长缓慢,但就该主张未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孟某某虽承认对原告损害的事实,但其与原告及唐山中天勤饲料有限公司均具有厉害关系,其答辩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付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丁增辉
书记员:赵翼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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