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刘伟(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张国
孙玉峰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98-2号。
负责人:胡结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孙玉峰,工人。
上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建筑公司鞍山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5)秦新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阳建筑公司鞍山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结波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伟,被上诉人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南戴河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张国之间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沈阳建筑公司鞍山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张国承建的洋房C1-C10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至今没有验收,质保金不应给付。对此本院认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2.3条工程付款(结算)方式约定:1、乙方材料全部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整,2、乙方结构施工全部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整,3、乙方全部工程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整,余下4400元作为质保金。第7.2条约定:工程质保期为15天。在被上诉人依约履行施工义务后,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6万元,说明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且认可该工程验收合格,上诉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通知被上诉人维修,现质保期已过,其不应给付质保金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上诉人主张F2工程内墙地砖及马赛克等粘贴项目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无关,施工人为孙向前,施工单位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其不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虽否认被上诉人在其工地施工完成了F2工程内墙地砖及马赛克等粘贴项目,但被上诉人提交的现场工程签证中有上诉人项目经理门闯的签字确认,尽管其中有“施工方为孙向前”的表述,但也有“张国队”的记载,上诉人的主张不足以构成否认该工程项目为被上诉人施工的抗辩,因此,上诉人应按现场工程签证中注明的数额支付工程款。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通话录音及案涉洋房的现场录像、照片亦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故一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由上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南戴河项目部与被上诉人张国之间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上诉人沈阳建筑公司鞍山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张国承建的洋房C1-C10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至今没有验收,质保金不应给付。对此本院认为,《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2.3条工程付款(结算)方式约定:1、乙方材料全部进场,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整,2、乙方结构施工全部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整,3、乙方全部工程完成后,甲方验收合格,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元整,余下4400元作为质保金。第7.2条约定:工程质保期为15天。在被上诉人依约履行施工义务后,上诉人已支付工程款6万元,说明上诉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且认可该工程验收合格,上诉人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内通知被上诉人维修,现质保期已过,其不应给付质保金的上诉主张缺乏理据。上诉人主张F2工程内墙地砖及马赛克等粘贴项目与上诉人、被上诉人无关,施工人为孙向前,施工单位为辽宁鞍矿建筑总公司,其不应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虽否认被上诉人在其工地施工完成了F2工程内墙地砖及马赛克等粘贴项目,但被上诉人提交的现场工程签证中有上诉人项目经理门闯的签字确认,尽管其中有“施工方为孙向前”的表述,但也有“张国队”的记载,上诉人的主张不足以构成否认该工程项目为被上诉人施工的抗辩,因此,上诉人应按现场工程签证中注明的数额支付工程款。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5)秦新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尚未生效,通话录音及案涉洋房的现场录像、照片亦不足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故一审法院判令由上诉人承担给付被上诉人工程款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妥。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由上诉人沈阳建筑装饰装修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巍
审判员:刘兴亮
审判员:武学敏
书记员:赵瑾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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