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四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尚木,系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笔架山街道办事处界山口街。
法定代表人:童安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首市。
被告:赵行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代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童安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江陵县。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四平与被告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戴某某、被告赵行斌、被告代强、被告童安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张四平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被告石首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戴某某、被告赵行斌、被告代强、被告童安文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四平的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四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张四平负担。
审判员 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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