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泉区。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鹿泉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计723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翟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