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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美凤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齐,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美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齐,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告:张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住所地:安新县城建设大街。负责人:刘福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东环南路68号。负责人:施军。

张某某、刘美凤与张某某、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刘美凤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刘美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张某某、刘美凤负担。

审判员  靳跃勋

书记员:孙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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