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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葛志超。
  申请人张某某诉被申请人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之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中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万元之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金  鸣

书记员:马  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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