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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李艳超,河北蓝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莫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玉琴、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利益,尽快修复漏水设施;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32909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39934元及房屋租金损失六个月,每月2600元,共计55534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楼上楼下邻居,原告是海港区文博城1号1509号房屋的房主,被告住在海港区文博城1号1609号。2016年初,原告对自有房屋进行了精装修,12月底装修完毕。装修完后,房屋放味没有居住。2017年7月24日原告准备居住,发现房屋多处被楼上漏水所淹(其中包括厨房顶、三个卧室、衣帽间、家具、客厅及阳台护墙板等),原告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人员将文博城1号1609号房屋闸关了,査找漏水原因,发现是1609号房屋的卫生间墙里的三通未接实造成漏水。于是原告联系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此,特诉至人民法院,恳请贵院依法审判,以维权益。
被告赵某某辩称,我对原告起诉楼上楼下居住是属实的,确实是在2017年7月,因我家装修时卫生间的墙体内自来水三通漏水导致原告家装修受损,以上事实我认可。我通过为我家装修的装修公司到原告家查看,认为损失没有要求的那么多。因原告长时间不在家,疏于对家里的管理,没有及时向我反馈。如果及时发现漏水不会造成那么大的损失。原告家衣帽间是由卫生间改造成的,阳台垭口的墙体护板不认定都是由漏水造成的,有可能是因为下雨造成的,原告装修放味期间开窗户。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海港区文博城1号1509号房屋的业主,被告是海港区文博城1号1609号房屋的业主。原告对房屋装修完后放味没有居住。2017年7月24日,原告发现房屋多处被楼上漏水所淹,造成房屋的厨房顶、三个卧室、衣帽间、家具、客厅及阳台等部位不同程度损坏,被告认可系装修时卫生间的墙体内自来水三通漏水导致原告家装修受损。双方对损失数额未能达成一致,原告申请进行价格评估,本院委托秦皇岛市鹏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因漏水造成装修修复费用为39934元,原告垫付评估费2000元。被告对该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为,对评估费发票没有异议,对评估报告得出的第1、3、4、5、6、7、8项认为评估价格偏高,平米数计量有误,评估机构让原告方送交的计量尺寸和检材,有失公允,希望评估机构对价格重新进行核定。本院将被告提出的申请转交评估机构秦皇岛市鹏远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8年3月6日,评估机构函复意见为,关于提出报告1、3、4、5、6、7、8项目评估价格偏高事宜,我公司根据市场情况综合测算得出的结果,所以不存在评估单价过高情况;故平米计量有误事宜,经调查及再次测算,(1)根据现场勘查双方确认及委托方提供的平米数;(2)考虑拆装屋内物品及装修的属性、色差、再次拆装损耗等;(3)屋内物品及装修损失是以恢复到接近装修前状态等综合性因素测算出来;所以,我公司不存在计量有误事宜。
另,在第二次庭审时,双方已确认被告家自来水已经不再漏水。双方对该房屋如出租的租金价格协商为每月2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居住,被告家因自来水漏水给原告家的物品及装修造成损害,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家装修及物品损失经价格评估确定为39934元,被告应予以赔偿;虽被告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评估机构对被告提出的异议予以答复,本院对被告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原告家因漏水造成装修损坏,在修复时势必影响对房屋的使用,依据双方认可的涉案房屋的租金价格,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因不能使用该房屋的损失6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45934元;
二、对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评估费200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原告张某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原告张某某负担101元,被告赵某某负担4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莫军

书记员: 杜佳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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