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
委托代理人:白林坡,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被告:杨小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杨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邢惠民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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