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农民,住青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峰,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永安街28号。法定代表人:于丹,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蕊,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货车司机,住佳木斯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克东县,汉族,货车车主,住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住佳木斯市。
上诉人张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政峰提交了证明张某某在佳木斯市市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相关书证,将影响对张某某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标准。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部分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7)黑0803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2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郭建峰
审判员 贾文华
审判员 周 辰
书记员:项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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