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马喜仓
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马喜仓,灵寿县。
委托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灵寿县。
被告王某某,灵寿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对诉争土地享用使用权,被告主张王某甲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双方所争议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原告称有关部门正在办理确权事宜,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对诉争土地享用使用权,被告主张王某甲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双方所争议土地使用权尚未确定,原告称有关部门正在办理确权事宜,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审判长:辛卉
审判员:曹云社
审判员:周哲哲
书记员:冯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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