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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丁某某、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磊,河北赢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定兴县火车站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丁智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忠磊,被告丁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革、被告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生产资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丁某某、生产资料公司连带给付原告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和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8月22日,被告丁某某以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900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期一个月,如不能按期偿还另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生产资料公司提供担保,以上借款二被告至今未付,因此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补充诉讼事实和理由称:诉讼债务系丁某某作为生产资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向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奕公司)转让而来,被告另行出具的借条。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以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丁某某互有财务往来,2016年8月2,天奕公司与被告生产资料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当时生产资料公司法人代表为被告丁某某。协议约定,生产资料公司向天奕公司借款人民币900万元,月息3分,借期30天,支付方式为天奕公司应生产资料公司请求打入其指定的丁某某在沧州银行高碑店支行账户,原告作为担保人在该借款协议上签字。同日天奕公司会计张献格将借款900万元打入指定账户,被告丁某某向天奕公司出具了借款收到条。亦在同日,天奕公司法人代表刘永志与原告协商,其公司认为与生产资料公司及被告丁某某素不相识,无法控制借款风险,商定由担保人张某某偿还借款及利息,将该笔借款及利息转让给张某某,由张某某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天奕公司就债权转让事宜未书面通知被告生产资料公司,至原告起诉后,天奕公司出具借款转让的书面说明,被告生产资料公司知悉债权转让情况。还是同日,原告与被告丁某某签订借款借条一份,约定,张某某借给丁某某人民币900万元,借期一个月,月息3%,如不能按期偿还,应支付每月违约金27万元,被告生产资料公司连带责任担保以上借款本息及违约金。2016年8月23日,被告丁某某向原告转款178万余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借款借条、转款记录、高碑店市天奕商厦有限公司书面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天奕公司与被告生产资料公司、原告张某某签订担保借款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关于月息3分的约定已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对高出部分应不予保护。天奕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张某某,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合法有效。二被告称关于转让债权未通知被告不能生效,从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借条看,双方均知悉借款协议与借款借条的关联性,结合天奕公司出具的关于债权转让的书面说明,被告生产资料公司至迟已于原告起诉后获知该笔债权转让情况,应认定天奕公司已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生产资料公司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条指向借款协议借款900万元,应为同一笔借款,本院已确认借款协议借款转让的事实,故对原告请求依据借款借条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的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丁某某称曾向原告转款178万余元,因原被告存在其他财务往来,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转款性质,被告丁某某就转款事宜可另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被告定兴县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德勤 审 判 员  周玉斌 代理审判员  李晨辉

书记员:李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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