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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王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学斌,黑龙江轩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肇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128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肇东市人民法院(2018)黑1282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肇东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5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春光
审判员  朱 丽
审判员  于成林

书记员:王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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