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承德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刘晓敏(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朱大山,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中居宅福隆小区B座二层07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敏,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德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德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14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承德某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务关系,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140.00元,退回原告。
审判长:张明华
审判员:张南雪
审判员:常秀然
书记员:任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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