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住所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祥,黑龙江名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男,住所庆安县。
被告:王显超,男,住所庆安县。
张某某诉彭某某、王显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司丙飞
书记员: 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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