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镇沙堵港。
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KDBCAPITALCO,LTD)。住所地:韩国.KdbCapitalBuilding,16,Yeoeuido-dong,Yeongdeungpo-go,Seoul,150-873,SouthKorea。
法定代表人:In-sungChung。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卫红
书记员: 莫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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