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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喆与吴钢、沈某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喆
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郑伟男(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吴钢
张小河(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李玲(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沈某

原告:张喆。
委托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伟男,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吴钢,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小河,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玲,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1)武区立保初字第000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张喆以案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吴钢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8-374号金涛铭座1栋A单元29层3室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吴钢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8-374号金涛铭座1栋A单元29层3室房屋的查封。

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1)武区立保初字第000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张喆以案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吴钢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8-374号金涛铭座1栋A单元29层3室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吴钢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68-374号金涛铭座1栋A单元29层3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长:张莉萍
审判员:潘海涛
审判员:郑俊业

书记员:徐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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