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喆。
委托代理人:张弛,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郑伟男,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吴钢,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小河,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玲,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
本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1)武区立保初字第00008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张喆以案件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张喆提供的原告张喆与喻纯夫妻共同共有的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小区A栋2单元701室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原告张喆与喻纯夫妻共同共有的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小区A栋2单元701室房屋的查封。
审判长 张莉萍
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
人民陪审员 郑俊业
书记员: 徐虹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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