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系原告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琼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远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援助,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某、赵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以通行权已得到保障,诉讼目的已达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波
书记员: 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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