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帮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以上三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青山(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成红刚(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大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胜利(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该公司原党支部书记、王小东的父亲。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04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某、邹某某、陈帮春。
审 判 长 袁 涛 代理审判员 李小辉 代理审判员 孙 峻
书记员:石继武 错误!未指定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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