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王艳丽
王阿东
王某某
王某某
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王艳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原告:王阿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华,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秭归县。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王艳丽、王阿东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王艳丽、王阿东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艳丽、王阿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王艳丽、王阿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某、王艳丽、王阿东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王艳丽、王阿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王艳丽、王阿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某某、王艳丽、王阿东负担。
审判长:雷长远
书记员:周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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