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张某必与被告徐某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张某必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必以争议地需向政府申请确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必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某必负担。
审判员 田文艳
书记员: 张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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