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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曹某某、侯明亮、翟某某、王某某、宁某某凤某镇东王某某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张志国
曹某某
侯明亮
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翟某某
王某某
宁某某凤某镇东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某某北河庄镇。
委托代理人张志国,系原告父亲。
被告曹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某某北河庄镇西沙良村。
被告侯明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宁某某北河庄镇东陈三村。
委托代理人陈丽静,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翟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宁某某北河庄镇西沙良村。
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址宁某某凤某镇八里庄村。
被告宁某某凤某镇东王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某某凤某镇东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京存,该村村主任。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某、侯明亮、翟某某、王某某、宁某某凤某镇东王某某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侯宁亮、翟某某、王某某、宁某某凤某镇东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侯明亮、翟某某、王某某、宁某某凤某镇东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侯明亮、翟某某、王某某、宁某某凤某镇东王某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张成令

书记员: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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