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覃某某
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59年4月27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覃某某,男,生于1967年7月29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被告:刘某,女,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波,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特别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覃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告张启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告张启司负担。
审判长:艾维明
书记员:胡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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