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许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审判员邢思广及书记员徐一丹多次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许某住所地址送达未遂,经房县红塔镇塘溪沟村民委员会派员协助查找,确认该村经常居住人员中无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导致本案法定期间无法向被告许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思广
书记员:徐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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