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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云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48460664C。主要负责人:王泽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辉,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书记员: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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