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代理人回宝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诉被告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勇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具书面欠据,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约定给付此款应系违约,应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邵勇给付原告张某欠款150万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由被告邵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桂华 代理审判员 高贺林 代理审判员 程 威
书记员:夏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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