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施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肇东市。
委托代理人霍广林,系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
被告施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施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程序,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和被告王某某、被告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即2015年1月31日原告张某某与王某某、滕学坤、滕学义三方共同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但未举证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其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即2015年1月31日原告张某某与王某某、滕学坤、滕学义三方共同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已形成了证据链,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故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但未举证证实,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转包合同有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31日签订的其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式立
审判员:王进军
审判员:刘立峰
书记员:于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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