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宣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禄,河北环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永义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倪振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成,河北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张北县万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正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8540元,减半收取计292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侯剑兵
人民陪审员 贾永霞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娟
书记员: 赵福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