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曾用名毛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艾祖鸿,湖北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毛某某(又名毛某月)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某称,被申请人毛某某于1988年7月19日因家庭纠纷离家出走未归,下落不明,1992年被申请人之妻张廷桂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时,经公告查找,被申请人没有到庭,也没有任何音信,法院缺席判决双方离婚。被申请人出走,下落不明至今已27年,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毛某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毛某某(又名毛某月),男,1946年10月6日出,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原住长乐坪镇陆家台村(现长乐坪镇柴埠溪村)2组。系申请人张某某的父亲。被申请人毛某某于1988年7月,离家外出未归。1992年被申请人毛某某之妻张廷桂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公告找寻,被申请人毛某某也未到庭应诉,本院缺席判决被申请人毛某某与张廷桂离婚,其子毛彪暂随张廷桂抚养生活;1994年8月张廷桂带着申请人毛彪嫁给宜都市王畈乡白玉脑村的向常凤,毛彪改名为张某某。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毛某某死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17日在法制日报刊登公告查寻毛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已期满,被申请人毛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毛某某于1988年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张某某系毛某某之子,现申请宣告毛某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毛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 洁
书记员:李敬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