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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涞源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转普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蒋福明。
被告李某月,男,住涞源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涞源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志刚 审 判 员  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李思敏

书记员: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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