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马雅杰,河北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涞源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源县。
法定代表人蒋福明。
被告李某月,男,住涞源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涞源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韩志刚 审 判 员 闫俊敏 人民陪审员 李思敏
书记员:赵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