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赵绪忠(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绪忠,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海峰
书记员:赵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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