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赵绪忠(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初中文化。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世冬,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绪忠,山东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海峰

书记员:赵琳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