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原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金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单春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清河县油坊镇劝礼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许某某诉被告楚金星、单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楚金星的银行存款468,351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楚金星的银行存款468,35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霍红霞 审 判 员 孙慧娟 人民陪审员 周新乾
书记员:张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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