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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同乐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同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高阳县,。委托代理人刘娜,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敬,河北榜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法定代表人:李振华。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柏乡县,。

原告张同乐与被告陈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同乐的委托代理人刘娜、王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被告阳某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同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张同乐车辆损失费、评估费等共计10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29日22时40分,京港澳公路北京方向220KM+150M(定州)处,被告陈某某驾驶冀E×××××/EGS29解放/儒源半挂车因车辆故障路肩停车(压车道分界线),原告张同乐驾驶冀F×××××东风轻货驶来与被告驾驶的冀E×××××/EGS29解放/儒源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冀F×××××东风轻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7年8月16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同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经评估原告车辆损失为22133元,费用为1100元。经查实,肇事车辆司机与车主均为被告陈某某,且被告陈某某在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柏乡营销服务部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阳某保险公司未答辩。被告陈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9日22时40分,京港澳公路北京方向220KM+150M处,被告陈某某驾驶冀E×××××/冀E×××××解放/儒源半挂车因车辆故障路肩停车(压车道分界线),原告张同乐驾驶冀F×××××东风轻货驶来与被告驾驶的冀E×××××/冀E×××××解放/儒源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冀F×××××东风轻货车损坏。2017年8月16日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保定支队定州大队做出冀公高交重认字(2017)第139204201700029-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同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高速交警定州大队出具委托书由北京汇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对原告张同乐所驾驶的车辆冀F×××××进行车辆损失评估,2017年7月18日作出评估结果为:冀F×××××损失金额为22133元,评估费用1100元。另查,冀F×××××东风轻货车辆的所有人为张同乐。冀E×××××/冀E×××××解放/儒源车辆的所有人为陈某某,该车在被告阳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2、原告驾驶证、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复印件;3、被告交强险、商业险保单复印件;4、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5、车损评估费单据复印件;6、公估报告书正、副本;7、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本院认为,原告张同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事实清楚,故予以确认。原告所驾驶冀F×××××车的车损22133元和评估费用1100元,由公估报告和费用单据为证,予以采信。被告陈某某的车辆在被告阳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内,故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21233元(22133元-2000元+1100元)按照主次责任划分,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自担60%,被告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由被告阳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赔付40%,即21233X40%=8493.2元。以上共计赔付1049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张同乐车辆损失共计10493.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被告阳某保险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利民

书记员:王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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