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虎,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林江,临城县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林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4日,被告以其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四个月左右偿还,并向原告打一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能力偿还为由至今不予偿还。原告张某某提交了身份证,2014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张某某所打借条一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雷雪 审 判 员 张丽芳 人民陪审员 赵卫霞
书记员:郭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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