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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王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韩红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张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
王云某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委托代理人韩红娟、张丽,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云某,女,现住廊坊市广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已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陈久波

书记员:尹德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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