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兵,河北雁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新县安某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
法定代表人王洪亮,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和静、邓虎生,安新县三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安新县安某纸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侯 杰 审 判 员 贾 熳 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
书记员:马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