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
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晟首府项目部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毅,湖北司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晟首府项目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盛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百晟首府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陶守成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该地址查无此人。
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找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已收受理费4919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也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已收受理费4919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审判长:陶守成
书记员:吴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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