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尹继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
刘某
荆桂生(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继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住佳木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桂生,黑龙江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6)黑080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荆献龙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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