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绍静,河北曹绍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以已与被告张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拥军
书记员:王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