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与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胡明六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明武)。
第三人胡明六(又名胡明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第三人胡明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柏松
审判员:易秋霞
审判员:彭亚萍

书记员:曾安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