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胡某某
胡明六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明武)。
第三人胡明六(又名胡明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第三人胡明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柏松
审判员:易秋霞
审判员:彭亚萍
书记员:曾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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