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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发春诉王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发春
李忠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
王峰峰
郭林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发春,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忠敏,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峰峰,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郭林华,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发春与被告王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发春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3.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发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鞠法昌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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